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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因涉及刑事案件或經移付懲戒予以停職人員,於刑事判決確定或懲戒處分
議決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無其他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者,得由各機
關衡酌先予復職。但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規定予以停職者,不得先予復
職。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者,須
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始得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薪) 或年功俸 (
薪)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