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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決定派送進修及考察人員離職期間,除由原機關給予原薪外,其所需旅
費或用費,在國內者由原送機關酌給,在國外者由原送機關會同銓敘部另
編預算呈請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