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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官檢察官互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司法院或法務部因各級法院或檢察機關業務需要有調用檢察官或法官之必
要時,得指名商調,並於徵得本人同意後,得請先將擬調人員履歷表及資
料表 (附件一) 檢送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