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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技術人員任用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技術人員曾在國內外公營機構或具有規模之民營機構,擔任與擬任職務性
質及官職等級相當之職務年資,除得採計為應考資格年資外,其年資並得
按年提敘俸級至其所敘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限。
前項國內外公營或民營機構之認定標準,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