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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機關派用人員應於派代後一個月內填具遴用資格送審書表,連同履歷表
及有關證明文件,送請銓敘機關審查,其程序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
則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遴用資格送審書表,依附件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