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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定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定考試由考選部組設檢定考試委員會辦理。
檢定考試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以考選部部長或次長擔任;委員若干人
,由左列人員中遴聘之:
一、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教授、副教授,得為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委員。
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或曾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員五年以上者,得為普通檢
定考試委員。
三、曾任中醫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或中醫師考試典試委員,或經
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或中醫師檢覈及格曾執行中醫業務十年以上聲望
卓著者,或因考試科目需要,具有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
試典試委員資格者,得為中醫師檢定考試委員。
主任委員由考試院派任;委員由考選部聘任,並報請考試院備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