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17: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牙體技術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牙體技術生筆試應試科目:
一、牙體技術學(一)(包括口腔解剖生理學概要、牙體形態學、牙科材
料學及牙技法規與倫理學科目)。
二、牙體技術學(二)(包括固定義齒技術學、活動義齒技術學及牙科矯
正技術學科目)。
前項筆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各應試科目之應試時間
均為六十分鐘。
牙體技術生實地考試應試時間為四小時,其應試科目為:
一、牙體解剖形態雕刻。
二、全口活動義齒排列。
實地考試評分項目及配分表如附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