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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訓人員未依規定請假於基礎醫學訓練階段曠訓三十小時以上或臨床診療
訓練階段曠訓三日以上者,各該階段應予重訓。
受訓人員參加本訓練任何考試,缺考或考試違規扣考者,該次考試成績以
零分計算。
凡考試因重病或特殊重大事故,經請准給假者,得於定期內補考,補考以
一次為限,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概以六十分登記。補考仍不及格者
,該不及格科目應予重訓。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考:
一、未經請假而曠考。
二、基礎醫學訓練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逾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三、某一科目缺課達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
四、考試作弊被扣考或不予計分。
訓練總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應及格,始得
核算訓練總成績。
受訓人員不及格之科目得於一年內向考選部申請核准重訓。但以一次為限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