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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人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國人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工業技師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在中華民國行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
構擔任工業相當技術工作,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其服務年資,
大學以上畢業者為四年,專科學校畢業者為五年。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
校工學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中華民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
、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工學主要學科二年以上,有證明文
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工業各科技師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