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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電信總局暨所屬機構現職業務服務員暨建(技)教員佐任用資格考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交通部應於舉行本考試四個月前,依規定將現職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電信
業務服務員及建 (技) 教員佐,按其參加本考試之級別、類科,分別造具
名冊,一次函送考選部,應考人以冊列有案者為限。
前項名冊格式如附表二。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總統府公報 第 5862 號 17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