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訓練機關 (構) 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
重大者,得由訓練機關 (構) 函送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註銷其
受訓資格。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
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法定不得任用條件者,得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
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