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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八十六年特種考試關務、稅務、金融人員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委託
財政部按錄取分發區,分配其所屬機關 (構) 訓練六個月,訓練期間不得
改分配原分配職缺機關 (構) 以外之機關 (構) 占缺訓練,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送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並由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 (構) 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