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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應考人如有違規,應判定為不及格,並由監場人員填具違規處理表(如附表三)。
各種體能測驗項目之違規相關規定,應提報典試委員會決定之。
圖表附件:
附表三 體能測驗應考人違規處理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