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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或第三地區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
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