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0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辦理前二條所定之業務,除第七條第六款外,應由總機構敘明業務往來之種類、對象,並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該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之姓名、住所。
二、該在臺灣地區以外分支機構經當地政府核准經營之業務種類。
三、該分支機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業務發展計畫、詳細業務項目及預估未來三年之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之營業計畫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