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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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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立分行或參股投資擇一,且僅得由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其陸資銀行擇一辦理。
二、設立分行以一家為限,參股投資亦以一家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