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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局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理局務;副局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局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理
局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