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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港澳處掌理左列事項:
一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政策之研究及規劃事項。
二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有關事務之處理及協調事項。
三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同胞之聯繫及服務事項。
四 關於香港與澳門地區事務之其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