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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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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填具之申請書或營運計畫資料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