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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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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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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董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補聘之。
補聘之董事、監事,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