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1: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條進行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應依下列規定:
一、公告場所使用中央空調系統設備將室外空氣引入室內者,採樣儀器架設應鄰近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且和外氣引入口同方位,儀器採樣口高度與空調系統之外氣引入口相近。
二、公告場所以自然通風或使用窗型、分離式冷氣機者,採樣儀器架設應位於室內採樣點相對直接與室外空氣流通之窗戶或開口位置。
前項室外測值採樣相對位置之數目至少一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