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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控制場址污染物移除或清理後,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進行初步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執行控制場址初步評估事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