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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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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參加環境用藥製造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工業工程、工業安全、工礦衛生、農藝、園藝、食品之技師證書、獸醫師或藥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藥學、植物病蟲害、昆蟲、植物病理、化學工程、化學、農業化學、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生命科學、生物、自然資源、公共衛生、應用化學、食品科學、土壤學、獸醫學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學科、系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系副學士以上非屬前款之學位證書,並具一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並具二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具三年以上藥品製造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