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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測機構從事不明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接受四十小時以上之安全與應變知能訓練及三日以上之實務訓練。
檢測機構從事前項以外之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其現場品保品管負責人、採樣員及安全衛生負責人,應接受十六小時以上之安全與應變知能訓練及八小時以上之實務訓練。
經第一項訓練者,得從事前項之事業廢棄物採樣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