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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聯防組織變更下列各款之一者,組長或組員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變更:
一、組長。
二、組員。
三、應變聯絡資訊。
四、可提供救災支援設備器材清冊。
組長或組員未依前項期限完成變更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於十日內完成變更。
組長變更者,應由新任組長檢具推派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報請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