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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故應變車輛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任務,應開啟警示燈;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
事故應變車輛未執行任務時應妥善停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