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警報設定值,應依各運作場所適當地點之環境條件設定,其設定值不得大於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十倍;無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者,設定值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壓條件下,不得大於每立方公尺二百五十毫克(mg/m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