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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檳班講習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時間後,應於三日內通知受處分人。
處分機關同意變更講習地點為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由變更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重新依第六條規定寄送戒檳班講習通知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