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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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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署審查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時,得審酌其前案許可期間受環保告發處分之改善紀錄、查核改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項,要求再利用機構改以申請個案再利用許可進行申請。
個案及通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或展延,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予駁回:
一、申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二、申請文件補正之總日數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三、再利用許可申請期間,曾因違反環保法令受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次)處罰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或廢止許可證(文件),或涉及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
四、經實質審查,不具再利用可行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