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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資源限制或禁止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發之輸入或輸出許可文件:
一、轉借許可文件予他人使用者。
二、以虛偽文件申請取得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者。
三、輸入或輸出之項目與許可文件登載內容不符者。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致污染環境者。
五、其他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