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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取得排放許可之海域工程排放油、廢(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文件虛偽不實。
二、六個月內違反第五條第二款第二目至第四目其中之一達二次。
三、變更廢(污)水排放許可內容未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
四、未依前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