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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處理業核准設置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得檢具展延原因說明文件申請展延設置,以一次為限;其核准之有效期限以一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