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4:5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於進行事業活動時,應循下列原則,以減少資源之消耗,抑制廢棄物之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一、選用清潔生產技術。
二、對於原料之使用,應採取減少廢棄物產生之必要措施。
三、原材料失去原效用後,應自行回收再利用,或供回收再利用,無法回收再利用者應負責妥善處理。
四、從事物品、容器之製造、販賣之事業,有責任提昇產品耐用年限,及落實修繕服務,以抑制該物品、容器成為廢棄物,並且應朝促使該產品利於回收再利用之方向進行產品之研發、設計,及標示材質種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