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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許可輸入之廢棄物,其在本國境內之運送,輸入者應以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輸入情形。
輸入之廢棄物處理完畢後,輸入者應通知貯存、處理設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依原輸出國規定方式通知該國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