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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經許可投設人工魚礁或其他漁業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漁業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許可所檢具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或不實。
二、從事與許可內容不符之投設。
三、不遵行中央漁業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所為之命令。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