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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人於同一車型組中增加新車型前,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明之延伸。
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後,得核發延伸之合格證明:
一、該延伸車型資料。
二、證明影響噪音有關項目均相同。
三、具有相同噪音特性。
四、延伸車型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第一款至前款之資料,判定延伸車型有明顯影響噪音之虞者,應檢具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檢驗測定機構測定報告,以證明該延伸車型之噪音值未大於該車型組代表車審驗噪音值二分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