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3:5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私場所領有使用許可證者,其許可證核定之物質以自用為限,不得轉讓。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