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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中汽車召回改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前二條之受測汽車,有二輛以上因同一污染排放控制元件功能失效或有減效裝置者,導致該受測汽車無法進行污染排放測試或測試結果無法正確顯示該車排放污染值,則判定該引擎族或車型之調查測試不符合排放標準。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