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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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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三、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三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