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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核發僱用獎勵:
一、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六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僱用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五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三、僱用前二目以外之災區失業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小時發給新臺幣四
十五元,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八千元。
同一雇主僱用同一災區失業者,領取僱用獎勵,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一
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同一位災區失業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以上雇主,符合第一項規定者,各
雇主均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僱用獎勵,並以申請送達受理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之時間,依序核發。但獎勵之金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第一項所定每月
最高發給數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