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6 04: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職業重建管理員應擔任身心障礙就業服務員或相關領域個案管理工作二年
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社會工作師、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或取得合格特殊教
育教師證書者。
二、大專校院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關
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者。
三、大專校院非社會工作、職能治療、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復健、勞工
關係、復健諮商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且經身心障礙專業訓練八十小時
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書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