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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前三條規定申請者,得委託執業所在地按摩業職業工會代轉申請;在尚
未成立按摩業職業工會地區,得委託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團體提出申請。
按摩執業許可證及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毀損、遺失或滅失時,得依第六條
或第七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