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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