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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各職業訓練機構每二個月應召開一次導師會議,由機構負責人主持,全體
導師及輔導員參加,報告及檢討各該班 (組) 之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執行情
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