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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