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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三條第四款所稱職業輔導評量,指為瞭解職業災害勞工之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及生理狀況等所實施之評量,以提供具體就業建議,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適性就業。
申請辦理前項工作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事業單位、機構、學校及相關團體。
二、設有專用之職業輔導評量室。
三、職業輔導評量每月服務量,每七人置職業輔導評量員一人,不足七人以七人計。
職業輔導評量之項目、方式及辦理時程等,準用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