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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本法施行後離職退保,經醫師診斷為職業疾病,且係保險有效期間所致。
二、經醫師診斷其失能程度不能繼續從事工作。
三、未請領同一疾病之失能給付。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