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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雇主應依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所定之監測及期程,實施前條化學品之暴露評估,必要時並得輔以其他半定量、定量之評估模式或工具實施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