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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報者完成登錄後,登錄內容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錄。
前項申報者申請變更登錄時,應依第五條規定將資料傳輸至資訊網站。但第五條第三款所定測試證明文件,得以能佐證具有三十日以上效期之文件替代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