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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型式檢定主管之職責如下:
一、綜理檢定機構業務,並對檢定機構負責人負責。
二、規劃檢定機構業務。
三、指揮、監督型式檢定員實施型式檢定業務。
四、審查型式檢定紀錄及報告。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